(2016)粤0303民初9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武斗与林云莲、邓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斗,林云莲,邓国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9502号原告:陈武斗。被告:林云莲。被告:邓国彪。原告陈武斗与被告林云莲、邓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武斗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武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林云莲即偿还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12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从借款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2、两被告负互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林云莲是朋友关系,2014年7月8日,其以经商资金缺乏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8月8日,并立下《借据》一张。《借据》约定:如未能准时还款,被告愿意无条件承担借款全额3万元的30%的律师费及其因法律诉讼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详见《借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利率应以月利率2%计算,即从2014年7月8日计至2016年3月31日(计至起诉之日),本金3万元20个月的利息为12000元,本息合计42000元。被告林云莲借款后,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时却不依时还款。被告邓国彪与被告林云莲是夫妻关系,被告林云莲向原告借款经商,该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判决,以实现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林云莲出具给原告的《借据》,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皆如原告起诉所称;2、原告向被告林云莲支付借款的转帐凭证;3、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复印件中有被告林云莲签名并注明“此复印件是本人提供”。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可以证明原告起诉所称事实。被告林云莲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林云莲偿还并支付利息。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为夫妻,对于被告林云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被告邓国彪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武斗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1.2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邓国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进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晏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