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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字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解卡田与姚启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卡田,姚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字3069号申请执行人解卡田,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姚启祥,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解卡田申请执行姚启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姚启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10元,保全费320元及申请执行费548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姚启祥在东山瓦场小组的分红款。后经��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