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庆生与田秀丽、王自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生,田秀丽,王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217号申请人张庆生,男,汉族。被申请人田秀丽,女,汉族。被申请人王自红,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2民初181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秀丽、王自红、田秀丽、王自红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田秀丽王自红田秀丽王自红相当于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田秀丽、王自红、田秀丽、王自红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拴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秀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