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祝小英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祝小英,徐玉根,陈铭,吴文斌,徐见明,叶国志,汤桂芳,郑建香,顾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石镇特色产业园区。申请执行人祝小英,女,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徐玉根,男,汉族,1951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陈铭,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吴文斌,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徐见明,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叶国志,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汤桂芳,女,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郑建香,女,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广丰区。被执行人顾雅文,女,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祝小英、徐玉根、陈铭申请执行吴文斌、徐见明、叶国志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该案已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案件正在再审中,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47.7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74,818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47.7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74,8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赣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