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明显、王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显,王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显,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女,女,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幼君。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明显、王建女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41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明显、王建女执行款10117.0元,承担执行费51.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11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吴礼东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