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栖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美荣、刘瑞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荣,刘瑞英,刘春蕾,车守高,孙培谡,李明凯,孙利国,王其芬,李兆群,王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孙美荣,女,194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瑞英,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春蕾,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车守高,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孙培谡,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山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明凯,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孙利国,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山区。被执行人王其芬,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山区。被执行人李兆群,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美仙,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孙美荣、刘瑞英、刘春蕾与被执行人车守高、孙培谡、李明凯、孙利国、王其芬、李兆群、王美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