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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585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冀0130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判决罚金未交付,我院刑事第一审判庭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的罚金为:10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130执5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金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