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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6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霞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九州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310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九州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1010室。法定代表人张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网络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 晓代理审判员 杨 哲代理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毕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