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12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汤玉芳与吴国羽、陈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玉芳,吴国羽,陈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294-3号申请执行人汤玉芳。被执行人吴国羽。被执行人陈秀萍。汤玉芳与吴国羽、陈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20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吴国羽、陈秀萍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汤玉芳支付借款4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返还汤玉芳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50元和财产保全费2720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6年9月28日,本院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0月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国羽所有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亚方大厦2幢1307室的房屋1套(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且在本院因执行本案查封前已被查封);次日,本院又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国羽所有的号牌号码为苏M×××××的飞度牌汽车1辆,但本院执行人员未查找到该车的下落。2016年10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然而,届期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除上述房屋和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曹义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曹乃祥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执行长 杨 进执行员 姚铁林执行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