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异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案外人危文绿与申请人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华,李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276号案外人:危文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鹏,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59号春城明珠小区*幢***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宋婷玉。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与宝善街交叉路口西北角(银德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被申请人:王洪。被申请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彭晓碧。被申请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期**栋*层***室。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被申请人:王贵华。被申请人:李灿伟。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华、李灿伟企业借贷纠纷[(2015)昆执保字第49-51号]一案中,案外人危文绿于2016年7月14日对执行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绿色轩雨庭小区”5-2-1702号房屋和D219号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危文绿称,2015年1月5日,昆明中院作出(2015)昆执保字第49-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绿色轩雨庭小区楼盘房产490套、地下车位795个,其中包括案外人购买的5-2-1702号房屋和D219号车位(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案外人于2014年9月6日与绿色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于当日支付购房款171008元,并于同年12月3日支付车位定金1000元。案外人对诉争房屋享有合法财产权,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诉争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昆立保字第16-18号民事裁定书,其中,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00万元的财产。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王洪、王贵华、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的财产。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王洪、李灿伟、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产。2015年1月5日,本院向昆明市官渡区产权处发出(2015)昆执保字第49-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绿色房地产公司在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开发的绿色轩雨庭小区楼盘的房产490套和地下车库795个。2016年7月14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昆立保字第16-1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绿色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案外人对诉争房屋主张权利,并根据上述规定请求排除执行。经审查,案外人与绿色房地产公司签订于2014年9月6日和2014年12月3日的《认购协议书》显示诉争房屋的合同价款为购房款551008元、车位款85000元,但案外人所提交的证据仅显示其于2014年9月22日支付购房款171008元、与2014年12月3日支付车位定金1000元,仅占合同总价款的27.04%,不满足上述规定第三项“50%”的条件。故案外人所提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危文绿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李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欣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