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射洪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沱牌大道富贵华城后大门。组织机构代码:08071904-9。法定代表人:赵治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晓林,男,生于1982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居民。被执行人:陈伟义,男,生于1979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崇州市居民。被执行人:刘益科,男,生于1979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射洪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益科名下的汽车二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吴晓林、陈伟义、刘益科已履行了1447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射洪宇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