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单俊芳与王守茂、王振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俊芳,王守茂,王振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479号原告:单俊芳,男,194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茂,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振州,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单俊芳与被告王守茂、王振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单俊芳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俊芳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于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劲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