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权与张维权,张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权,张维权,张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张权,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维权,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张凤珍,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张权与张维权,张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10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