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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肖鹏与孙建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鹏,孙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940号申请人肖鹏,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孙建超,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肖鹏与孙建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建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鹏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孙建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建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