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莉申请执行杨习均、王巨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莉,杨习均,王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朱莉,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河南省中原银行三门峡支行职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南河堤路*号楼*单元*号。系朱涛之妻。被执行人:杨习均,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农民,现住原平市段家堡乡碗架板村。被执行人:王巨福,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农民,现住原平市段家堡乡碗架板村。申请人朱莉申请执行杨习均、王巨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晋098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习均、王巨福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怀礼审判员 李俊廷审判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