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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蒋真仔、蒋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蒋真仔,蒋平,蒋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蒋真仔,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被执行人:蒋平,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被执行人:蒋先明,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申请执行没收蒋真仔、蒋平、蒋先明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真仔、蒋平、蒋先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蒋真仔、蒋平、蒋先明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真仔、蒋平、蒋先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经到有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执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思华审判员  冯积赋审判员  黄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