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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丁文、黄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丁文,黄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2567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崇,该联社濯田信用社主任。被告:范丁文,长汀县人。被告:黄玉英,长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丁文、黄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债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华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