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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瑞丽支行申请执行黄小荣、牛增艳、王雨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黄小荣,牛增艳,王雨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瑞丽支行)。被执行人黄小荣。被执行人牛增艳。(与黄小荣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雨妹。本院受理邮政储蓄银行瑞丽支行申请执行黄小荣、牛增艳、王雨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瑞丽支行于2016年9月2日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2016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25万元人民币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剩余部分债务分批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2执2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王正东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根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