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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浙江卓诚印刷有限公司、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卓诚印刷有限公司,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4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卓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伯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法定代表人:胡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813号浙江卓诚印刷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246056.85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70.5元、执行费3590.8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4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