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常卫玺、��天印等与申红霞、冯艳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卫玺,冯天印,申红霞,冯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常卫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天印,男,汉族。被执行人申红霞,男,汉族。被执行人冯艳涛,男,汉族。。常卫玺、冯天印与申红霞、冯艳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5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申红霞、冯艳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卫玺、冯天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申红霞、冯艳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卫玺、冯天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申红霞、冯艳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卫玺、冯天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长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