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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红玲与宁国市皖南健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玲,宁国市皖南健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玲,女,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皖南健身材料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红玲与被执行人宁国市皖南健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5)第333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劳人仲案(2015)第333号仲裁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彭毅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