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6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陈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从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莉,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凤国土房执罚决字[2015]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莉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划拨被执行人陈莉在银行存款701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