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民终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郝变花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变花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325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郝变花,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殷家堡西大街3巷*号。上诉人郝变花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5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山西金鹰投资有限公司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公司。起诉人的诉求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合法股东,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利;起诉人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称“股东”,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一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诉求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张云逸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郜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