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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5654、5656-5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州市名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2016执565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名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5654、5656-5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惠娴,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国勇、男,1987年1月2日出生,该局职员,联系地址:广州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名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首层08房。法定代表人:叶志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名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行政非诉五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审1420-14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按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劳动者林琪等五人的欠薪。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在2016年9月19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态,此外,本院依法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首层08房的住所地拟进行搜查,但经了解被执行人已搬离该地址,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院暂无法对其实施搜查。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6年10月1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五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五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其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五案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其它有可供五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五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5654、5656-5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楚亮审 判 员  黄路阳代理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嘉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