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8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温明河与刘山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明河,刘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8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温明河。被执行人刘山涛。本院在执行温明河申请执行刘山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刘山涛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温明河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亚山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冯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