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文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文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32号罪犯曾文春,男,1971年9月4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文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2日以(2006)川刑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曾文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文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文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文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7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