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一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4496号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0084297N,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商务中心B区1319-2室。法定代表人任秋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小颖(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敏(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一峰,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广物业公司)诉被告陈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广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小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一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广物业公司诉称:2012年11月8日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其为陈一峰购买的水韵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未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请求判令陈一峰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5272.89元(2.6元/平方米/月×189.49平方米×31月),滞纳金2000元。被告陈一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陈一峰与华广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主要内容:1、陈一峰所有的住宅坐落于水韵园,房屋面积为189.49平方米;2、华广物业公司提供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项目维护、修缮、服务等物业服务;3、陈一峰向华广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公共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交纳时间为首次按半年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月、季或年交纳当期的物业服务费;如逾期交纳,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2012年11月8日,陈一峰向华广物业公司交纳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685元(2.5元/平方米/月×189.49平方米×12月)、公共能耗费227元(0.1元/平方米/月×189.49平方米×12月)。2013年4月陈一峰装修其水韵园7-301号房屋,后入住。后陈一峰未交纳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华广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于2016年7月2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据、缴款通知书、装修申请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本案中,华广物业公司主张陈一峰结欠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272.89元(2.6元/平方米/月×189.49平方米×31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华广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2000元,其性质为违约金,该项主张不违反相应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一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华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5272.89元(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及违约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陈一峰负担(该款已由华广物业公司预交,陈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华广物业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