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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杨金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杨金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菲,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金书,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杨金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勇执行员 李晓亮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