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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执480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昱翔申请执行大英县回马鑫源新型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昱翔,大英县回马鑫源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480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张昱翔,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被执行人:大英县回马鑫源新型建材厂。经营者:张永成(曾用名:张诚),男,1979年5月16出生,汉族。关于关于张昱翔申请执行大英县回马鑫源新型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永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47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昱翔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永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295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