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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靳鹏举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鹏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刑更88号罪犯靳鹏举,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漯郾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靳鹏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宣判后,靳鹏举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靳鹏举申请撤回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漯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靳鹏举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靳鹏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靳鹏举无证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靳闯靳某,因故追赶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追赶过程中,靳鹏举用脚跺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致武某某高速驾驶的摩托车失控冲入公路边沟中,造成驾驶人武某某及乘坐人秦某某、李某受伤。其中秦某某重伤后不治身亡,武某某、李某轻伤。案发后,靳鹏举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分别达成调解及和某,被害人方某被告人表示谅解。罪犯靳鹏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靳鹏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鹏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泰东审 判 员  杨国山人民陪审员  仝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