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金玉润与姚嵘华、金晓燕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润,姚嵘华,金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润,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姚嵘华,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区。被执行人金晓燕,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656号民事调解书金玉润与姚嵘华、金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施耀兵要求被执行人姚嵘华、金晓燕支付人民币73,89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不要求被执行人金晓燕承担还款义务,因此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6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文汇审判员 顾文洁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