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金与杨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杨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3号申��执行人王金。被执行人杨汉祥。本院在执行王金申请执行杨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就杨汉祥的财产处置情况召开参与分配的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商初字第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亚山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冯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