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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4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杨玲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华,杨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003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华,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玲芳,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4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玲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玲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并暂时不予处置,以督促被执行人在三年内履行案款的方式偿还所欠申请人借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穆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