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7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莉莉与陈慧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莉莉,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7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莉莉,住所地深圳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慧,住所地深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徐莉莉与被执行人陈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75,44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阶段,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2014)深龙法立保字第134号生效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慧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桂芳园13栋(紫薇阁)某房产(房产证号:60××8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人民币33199.27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97.99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2801.2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因划付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查封房产。本院经公开摇珠依法选定深圳市融泽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现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粤深融资评字(2015)第121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13,710.00元。本院随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并在该房产处张贴了产权异议公告,期满后均无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6年7月12日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213,710.00元,最终该房产由廖蓉(身份证号码××)以拍卖保留价竞得。现买受人廖蓉已经向本院付清全部拍卖款。截至2016年8月26日,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进入执行阶段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共有四宗(含本案),具体如下:1、申请执行人钟伏兵与被执行人陈慧、陈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4执9163号,执行依据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178号民事判决书,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5万元。2、申请执行人蓝迎辉与被执行人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3执4240号,执行依据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054号,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0万元。3、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3执4241号,执行依据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055号,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5万元。由于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依法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已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7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2368号。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核算,截至上述房产拍卖日即2016年7月12日,陈慧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672201.86元、利息合计人民币93083.16元,复利(含罚息)人民币12575.61元,仲裁费人民币23040元,律师费人民币20217元,共计人民币821117.63元。同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深圳市融泽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的现值进行了评估,所发生的评估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属于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扣除优先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的人民币821117.63元和评估费人民币8000元,实际可供相关执行债权人分配的拍卖价款应为人民币1384592.37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慧名下财产尚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可供分配的拍卖价款人民币1384592.37元按照各债权本金的份额进行分配。但考虑到本案申请执行人徐莉莉为实现债权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同意启动处分程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决定酌情从上述可供分配的拍卖价款1384592.37元中提取部分金额给申请执行人。根据各执行债权本金在参与分配的总债权本金中所占份额,经计算,本案的分配份额为41.7%,应分得人民币577375.02元;(2016)粤0304执9163号的分配份额为18.8%,应分得人民币260303.37元;(2016)粤0303执4240号的分配份额为16.7%,应分得人民币231226.92元;(2016)粤0303执4241号的分配份额为22.8%,应分得人民币315687.06元。鉴于分配金额应酌情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倾斜,其他三参与分配案件分配比例适当下调。本案实际分得人民币600000元;(2016)粤0304执9163号案实际分得人民币252190.4元;(2016)粤0303执4240号案实际分得人民币224169.25元;(2016)粤0303执4241号案实际分得人民币308232.72元。本案以及参与分配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9月1日签字确认此分配方案,表示无异议。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6000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将参与分配款224169.25元、308232.72元划付给罗湖区人民法院,将参与分配款人民币252190.4元划付给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抵押案件执行款人民币821117.63元调账至(2015)深中法执字第2368号案件名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