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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刚与刘斌、刘晓萍、呼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刘晓萍,呼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斌,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晓萍,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振平,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刚申请执行刘斌、刘晓萍、呼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23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6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