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8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洪军与罗俊,邰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军,罗俊,邰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8883号原告:周洪军,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兵,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萍,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俊,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邰惺梅,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周洪军与罗俊、邰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洪军负担。审判员 周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