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富兰、周柏南、文金伟、刘本立、王岳威因与被上诉人李成业、原审被告陈晓玲、王拥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富生,周柏南,文金伟,刘本立,王岳威,李成业,陈晓玲,王拥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富生,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柏南,男,汉族,1957年10月28日出生,住攸县城关镇。上诉人(原审被告)文金伟,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本立,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岳威,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株洲市。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顺、张珍萍,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业,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民,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陈晓玲,女,汉族,成年人,住攸县。原审被告王拥军,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攸县。上诉人刘富兰、周柏南、文金伟、刘本立、王岳威因与被上诉人李成业、原审被告陈晓玲、王拥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1)攸法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富生、周柏南、文金伟、刘本立、王岳威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友顺、张珍萍,被上诉人李成业以及委托代理人李国民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晓玲、原审被告王拥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刘富生、周柏南、文金伟、刘本立、王岳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