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卫忠与赖敏、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忠,赖敏,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5510号原告:赵卫忠,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娜,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金起,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敏,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东,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2号创智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庆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赵卫忠与被告赖敏、亚太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卫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娜,被告赖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东,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2033.1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6492元、误工费25475.85元、交通费600元、总计37600.95元。2、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损失17000元、3、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赖敏予以赔偿。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6日8时55分,被告赖敏驾驶津A×××××号小型轿车,沿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津沽公路辛庄综合执法大队门前时,车辆前部与前方顺行的赵卫忠驾驶的津R×××××号小轿车后部相撞,造成赵卫忠及乘车人王红芹受伤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双港大队认定:赖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卫忠、王红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卫忠被送往天津市海河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脑外伤综合症,头皮及软组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另: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肇事车辆(津A×××××)在事故期间承保了交强险。被告赖敏辩称,对交通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赖敏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强制保险条例,被告赖敏发生事故后逃逸,被告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交通事故过程、责任认定、原告的伤情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就其财产损失与被告赖敏达成协议,被告赖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150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队双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赖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卫忠不承担事故责任,此次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赖敏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对被告主张不予赔偿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赔偿责任由被告赖敏承担。关于赔偿的范围及数额:(1)医疗费2033.1元,有医疗费有票据为证,且二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休假证明,依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期7天,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经营者其妻子。故对其主张按照该标准赔偿,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天津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39494元计算,误工费为757.42元。(3)交通费,依据原告的伤情及就诊治疗的情况,本院酌情考虑200元。(4)车辆损失费11500元,由被告赖敏赔偿。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合计14490.52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2033.1元、误工费757.42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990.52元。被告赖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15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卫忠各项损失2990.52元。二、被告赖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卫忠车辆损失费11500元。三、驳回原告赵卫忠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赖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长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