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国强与汤桂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强,汤桂华,王书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3279号原告吴国强,男,1962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霏,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桂华,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被告王书云,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桂林(兼被告汤桂华的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原告吴国强与被告汤桂华、被告王书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凤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利、被告汤桂华和被告王书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国强诉称:汤桂华与王书云系夫妻关系,吴国强与汤桂华、王书云系邻居关系。吴国强的南侧与汤桂华、王书云相邻,2016年7月21日下暴雨,汤桂华和王书云所有的房屋倒塌,堆在了吴国强的门口及院内,造成吴国强无法通行且排水困难,请求法院判令汤桂华和王书云将其房屋倒塌的废弃物进行清理,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判决汤桂华和王书云赔偿吴国强因此遭受的损失(暂定2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汤桂华和王书云辩称:不同意清除,因为汤桂华患有疾病,无法起床,王书云现在居住在村委会,而且吴国强也不让汤桂华和王书云进入院落。经审理查明:汤桂华与王书云系夫妻关系,吴国强与汤桂华、王书云系邻居关系。吴国强的南侧与汤桂华、王书云相邻,2016年7月21日下暴雨,汤桂华和王书云所有的房屋倒塌(建造于1976年),堆在了吴国强的门口及院内,造成吴国强通行及排水困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本案中,汤桂华和王书云的房屋倒塌,造成倒塌物堆积在吴国强出院通行处,妨害了吴国强的通行,应当予以清理。对于吴国强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桂华和被告王书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房屋倒塌造成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二、驳回原告吴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吴国强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汤桂华和被告王书云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