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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威申请陈军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威,陈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246号申请人:许威,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龙曲镇。被执行人:陈军亮,男,河南省中牟县三官庙乡。本院在执行许威与陈军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军亮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并具有其他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陈军亮所有的,与执行标的74876元及利息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属于被执行人陈军亮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张潆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