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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1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福琼,冕宁县彝海二级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肖福琼。被执行人:冕宁县彝海二级电站。申请执行人肖福琼与被执行人冕宁县彝海二级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冕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冕宁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冕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现正在对冕宁县彝海二级电站的资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对冕宁县彝海二级电站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冕宁县人民法院(2015)冕宁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杜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