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0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0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守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西环二路。组织机构代码为:56272189-7。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慧科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钟联管业有限公司、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军在公安部登记有鄂A×××××号宝马1995CC小客车一辆、鄂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军所有的鄂A×××××号宝马1995CC小客车一辆、鄂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