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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4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历刚申请执行郑登旭、谭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历刚,郑登旭,谭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411号之二申请人陈历刚,男。被执行人郑登旭,男。被执行人谭周燕,女。陈历刚申请执行郑登旭、谭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361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登旭、谭周燕偿还申请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登旭在中国农业银行达州通川区支行账户存款限额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周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