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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官平、上饶百斯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平,上饶百斯达实业有限公司,张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上官平,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上饶百斯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8614-7。被执行人张秀华,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执行上官平申请执行上饶百斯达实业有限公司、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0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0,735元,已执行到位300万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0,7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中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