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负责人屈春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振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海益,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易跃进,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军,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元,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1日,被执行人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34413445.15元,至此,本案的欠款及利息全部支付完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与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