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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付正允与巨野通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正允,巨野通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付正允,男,195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巨野通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17134072-3。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