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明星、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明星,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李良君,男,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朱明星,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李靖,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明星、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26执1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井东审 判 员 李 臣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