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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侯桂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军,侯桂芝,王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1237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军,男,1958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侯桂芝,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王阁新,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军与被执行人侯桂芝,王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农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   如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