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华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安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华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六安市金安区承接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机构代码:57851845-5。法定代表人:詹伟。被执行人:王华鹏,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华安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03执922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平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潘宗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狄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