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鑫微与陈振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鑫微,陈振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629号原告:潘鑫微,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陈振章,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鑫微与被告陈振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潘鑫微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潘鑫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鑫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潘鑫微负担。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