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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鑫微与陈振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鑫微,陈振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629号原告:潘鑫微,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陈振章,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鑫微与被告陈振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潘鑫微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潘鑫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鑫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潘鑫微负担。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锶 来自: